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一)房屋建筑。到2017年底,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2018年—2020年,上述比例力争逐年递增10%,到2020年底,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除外)在土地供应时应当明确按照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1.自2017年4月1日起,二环线以内的民用建筑,二环线以外的重点功能区(含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生态新城、汉阳区四新会展商务区、青山区滨江商务区、洪山区杨春湖商务区)的民用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自2018年1月1日起,各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3.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发展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展装配式建设试点,并逐步完善相关建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凡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装配式建造标准进行建设。
二、政策措施
(一)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局)
(二)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15%执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结构主体施工达到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证。(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三)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即征即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技术研发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助。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在税前列支外,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