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在实施装配式建筑上又出炉了新的政策,根据2017年7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和2017年10月13日天津市建委出台的《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包括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中心生态城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公共建筑等5类房屋建筑应实施装配式建筑。
据了解,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屋建筑包括五类:一是2015年12月23日后立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是2017年7月7日后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是公共建筑;四是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中新生态城商品住房项目(三个重点区域四至范围在文件中进行了明确界定);五是2015年12月23日后取得规划条件的其他区域宗地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30%部分。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和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
据介绍,实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在2018年7月1日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按照施工图审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即施工图审查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应严格实施装配式建筑;未要求实施的,可不实施,但鼓励实施)。实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在2018年7月1日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都应该实施装配式建筑。
据悉,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同时明确京津冀为三大重点推进地区之一。根据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将10年工作目标分三个阶段进行安排。
第一阶段截至2017年年底前,2015年12月23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建委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2015-2017年)实施意见》,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保障房、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商品房项目30%部分实施装配式建筑。
第二阶段从2018年至2020年,在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成效基础上,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建公共建筑具备条件的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考虑区域的规划定位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公共建筑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天然优势,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中新生态城三个重点区域的商品住宅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
第三阶段从2021年至2025年,经过五年左右的试点经验积累,天津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产业基础、技术体系、标准体系、管理体系等日臻完善,具备全面实施的条件,因而在这一阶段提出全市范围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