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为更好的发展好装配式建筑,制定了发展装配式的相关实施办法。今天为大家主要讲解一下其中建设管理部分。
第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的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依法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承担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提交符合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说明,对政府投资项目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增加装配式建筑技术经济分析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申请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向国土规划管理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楼层平面图建筑外墙装配式部分范围,并将装配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专项说明。
建设单位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42/T 1225)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信息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鼓励设计单位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中批复的楼层平面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和装配式建筑主要指标要求进行设计,应有设计专篇,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
设计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对结构施工、主要结构构件连接等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函[2016]287号)、《湖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试行)》(鄂建文[2017]43号)、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装配式建筑外墙的设计变更需取得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批准,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其变更后的设计不得降低原审查通过的装配率指标和楼层平面建筑外墙装配式部分面积,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报送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变更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图审机构应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信息报建设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预制构件应当按照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预制构架加工图进行生产;预制构件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并在其显著部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码、合格标识等标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部品构件传输方案,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新工艺、新工法组织专家论证,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进场材料和预制构件等的验收和复检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编制装配式监理实施细则和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加强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理,并对预制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实行见证取样,按相关标准对预制构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