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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自建房 | 国家再次更新有关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规则,你知道几个

时间 : 08-12 投稿人 : 章鱼 点击 :

前不久,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向全社会公开了,在这一次会议上国家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规定有了新的变化,接下来我们一起好好的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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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问题处理持有的新态度是: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如果是因为抵押担保,转让等程序产生的纠纷,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是在非试点地区,如果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是被认为无效的,这时如果买受人要求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请求赔偿方建或者是改建成本时,需要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如果是涉及农村宅基地或者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需要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建设用地计划的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是相关证明,如果没有这些证明或者是提供了证明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还没有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被认为无效。

也就是说在这一次会议上明确规定了两个问题:一个就是明确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是属于全国15个批准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所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除了这些地区之外的全国绝大部分地区,这样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不过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在目前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这一原则被广泛的使用,而这一次会议,最高法院再次强调和明确这一原则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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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明确了赔偿损失时如何确定利润分配的问题。在现实当中,卖方毁约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宅基地上的房屋遇到了征地拆迁,而拆迁是有一笔不小的补偿款的,因此卖方为了得到这一笔补偿款,就会出现违约的情况。这时如果原来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中有赔偿款归属或者是分配条款的话,作为买方,可以主张权利的前提是:既然这一块集体土地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那么地方政府就已经拿到了批文。为什么还有这样的规定呢?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启动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的基本前提就是完成征地手续,如果在还没有完成手续的前提下,补偿安置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那么利润的分配自然就不明确了。

以上就是有关国家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新规定的详细介绍,在这里还是需要提醒各位不管是身为买方还是卖方,有关房屋买卖都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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