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是直接关系老百姓居住安全,利于民生的重大事项。然而在近年来,各地却陆续出现了以危房改造为名,行征收拆迁之实的现象,对众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损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据此,危房改造项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一个特殊的类型,其法定程序应遵照590号令严格执行。
事实上,实践中地方政府多选择跳过危房鉴定这一步骤,而直接以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的名义推进征收项目。此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里的“多数”应理解为半数以上。这一重要的权利救济步骤,被征收人不应轻易放过。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危险房屋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2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根据这样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首先从大体上对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有一个初步的判断。
整个危房的认定程序又是如何的呢?《规定》指出,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这个申请,是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的,其他主体依法无权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而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据此,对于实践中根本没人来上门鉴定就被告知房屋系危险房屋的,被征收人需要提高警惕,程序上存在问题即意味着实体上可能存在问题的风险较大。同时,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无任何书面文件就对所谓“危房”采取强拆措施,是明显违法的。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又该如何依法处理呢?《规定》第9条列出了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4类处理方式。据此,危房,并不意味着必须立即强制拆除,而是区分危险等级进行确定。《规定》的第17条还指出,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也说明了并非一定要强制拆除。
农村房子拆迁的朋友们一定要警惕,对于这种强制征收手段一定要及时应对,为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积极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