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令、规定、制度、标准、规范;
二、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性安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三、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组织机构、保证体系健全,安排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进行安全活动;
四、创建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五、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要求及作业防护条件的交底;
六、提供现场施工防护和安全设施所应用的机械、设备、材料、资金,保证职工的作业条件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政府的标准;
七、合理安排施工程序、提供施工技术保障,杜绝由于安排不善导致工序颠倒或造成疲劳作业;
八、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解决;
九、对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支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实施考核与奖罚;
十、拒绝安排不合格的施工队和人员上岗作业,拒绝安排无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十一、采纳作业人员提出改善作业防护条件的合理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二、所有施工队进场施工,一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必备的资质;
十三、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对存在的问题,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并按期将完成情况上报安监部门;
十四、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十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