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都是希望能够顺顺利利地进行,但是实践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问题,因为一些事项的做得不到位或者失误被评标环节扣分、废标、无效投标都是有可能的。
我们就来看下无效投标和废标的区别。
1、什么是无效投标?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在开标前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不能进入投标程序。
一般来说,无效投标多指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2、什么是无效投标书?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投标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对被认定无效投标书的,招标单位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1)投标书未能按照规定包装密封;
(2)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未加盖公章确认的;
(4)“投标函”和“工程投标报价书”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加盖法人印章;
(5)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6)未在规定时间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7)其它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严重违例的。
3、如何区别无效投标和废标?
由于目前很多法律法规将无效投标和废标放在一起进行界定,导致很多采购方和评标专家在实践中也将二者等同起来,混为一谈。无效投标与废标是二个不同层次的二个方面,不能把他们等同起来。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区分:
1.概念范围上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无效投标是采购方因为某一个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无效投标。废标不是针对某一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而是针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因为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不正常的行为,采购方废止了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
2.是法定情形上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无效投标指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等几种情形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采购方和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废标指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等几种情形之一,采购方应当予以废标,同时要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3.后期处理上
按照有关规定,出现无效投标后,如果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满足三家以上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对所有有效标进行评审,并推选出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采购方可以宣布本次招标采购失败,作为废标处理;也可以在确认招标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公告时间以及各项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继续进行采购。
而一旦废标,整个正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否则,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如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我们现在可以认识到无效投标、无效投标书、废标等招投标意外情况。要做的就是在招投标实践中避免犯类似的错误,从实施操作上就避免出错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