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正式颁出了首张城乡居民合作建房使用权证——《合作建房房屋使用(租赁)鉴定书》。这一证书的颁布,是政府对于城乡合作建房的合法性认证,也保障了合作建房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城乡合作建房,最早出现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中。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居民与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用于发展养老、休闲旅游等产业,建设美丽新农村。城乡合作建房有两种形式,一是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合作建房;另一种是多个个体集资获取土地共同出资来建房。这也突破了“城市居民不得到购买农民住宅”的法律规定。
合作建房案例
滦平县桑园村:成立农宅旅游专业合作社
2017年7月31日,滦平县桑园村具有建房资格的村民自发成立了农宅旅游专业合作社,吸引京津城市居民到村合作建房。桑园村“伴山集”项目,2018年10月始建。房屋建成后,在保证农宅性质不变且尊重社员意愿、满足农户居住的前提下,合建资格人有权享有剩余部分的财产处置分红和经营分红。合建出资人享有其他未利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
浏阳市:允许全市范围内宅基地买卖
全国首批宅基地改革试点的浏阳市在合作建房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允许全市范围内的宅基地自由买卖,市内农村户籍人员在“一户一宅”的原则下都可参与交易。
浏阳市张坊镇上洪村村民王中蒸在2018年买下附近一块120平米的宅基地,准备建房。他有个朋友叫王中翼,是长沙市民,想在农村搞套房子用于养老。两人决定,合作建房。2019年2月,一栋3层楼房落成,第3层归城里人王中翼,下面两层归农民王中蒸。
城乡合作建房作为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宅基地的一种形式,为有想法去到农村居住创业的城市人口提供了便利条件,也有利于返乡人口利用自有或闲置的住宅和宅基地发展产业,同时也激活了农村要素资源。目前多地已出台关于城乡合作建房的管理办法和通知,但是要保障合作建房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权属不清晰等难点问题,还需要建立流转顺畅、规范的合作建房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农村宅基地信息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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