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严重、土地利用率低的问题一直阻碍着我国乡村振兴工作的开展,为解决这一问题,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人大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对闲置土地如何认定,以及闲置土地如何处置的相关内容做出指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新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下新规定的具体内容吧~
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指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
1、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2、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将如何处置?
闲置土地一般按照下列方式处置,但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除外:
一、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以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三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五征收。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三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五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十征收。
3、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五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七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十五征收。
4、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七年未竣工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二十征收。
同时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两种及以上闲置土地情形的,从重适用前款规定的处置方式。
哪些土地可被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但出让人和受让人已经签订交地确认文件、确认土地具备开发条件的不视为政府原因;
2、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动工开发的;
3、因国家和本省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4、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行政行为引起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6、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2021年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就为大家介绍到这了,当前我国的闲置土地现值主要以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等多方面因素所测算出的基准地价为准,今后闲置土地管理也将逐渐规范化,小编相信今后我国的土地闲置问题务必能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