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现在农村的房屋已经基本上都走在了被拆迁的道路上了,很多在城市边缘的房屋旧农村房屋都要拆迁重建了,而房屋的拆迁其实也是有一定的相关条例来进行管理的,那么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想必这也是农村伙伴们都想知道的一个问题,所以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方面的知识。
一、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后,才可以实施拆迁施工。
2、在申请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要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的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一经审查对于符合了条件的,应当要颁发房屋拆迁的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要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的范围以及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4、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的期限内实施对房屋的拆迁。如果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要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以前向房屋的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以内给予准确答复。
5、拆迁人可以自行进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实施拆迁。而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的任何委托。若拆迁人要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要订立拆迁的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在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的15日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上报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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