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即在农村宅基地法律领域大名鼎鼎的“一户一宅”原则的依据。那么有些农村存在的“一户多宅”能否获得征收拆迁的补偿呢?
“一户多宅”遇征收拆迁能否获得补偿?
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多”出来的宅基地是否经过合法登记确权,是否有“历史遗留原因”客观存在。如果都没有,而是村民在已有宅基地的情况下自己跟风圈地建的房,则涉嫌违法用地,可能面临无补偿的结局。《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124号令)第18条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北京市原则上统一按0.3亩即200平方米计算)。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即所谓的“历史遗留原因”)
事实上,处理此类问题的正确步骤是先对“一户多宅”进行处置、确权登记发证,再启动征地拆迁等项目。实践中的情况当然不会这么理想化,这就要求广大农民朋友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处置自己面临的“一户多宅”问题,尽量为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确权办证。一旦在尚未取得证件时遭遇征地拆迁,要及时咨询了解补偿安置政策,根据需要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依法维权,尽力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农村的事情是复杂的,简单地判断这样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那样的就是不合法的没有任何意义,不合法的也不一定就没有任何补偿。而随着土地管理领域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一户多宅”这种非正常状态带来的纠纷矛盾将有望逐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