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每家每户都有自己的宅基地,农民对自家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就是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1、受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2、受让主体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现实表现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
《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面所说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现在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非常严格,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转让的,但必须是合法的目的。希望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的内容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