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贯彻意见》(漳政综〔2016〕1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漳州市装配式建筑,推动新型城市建设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漳州市实际,提出了一些相关实施意见,下面给大家讲讲此意见中有哪些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各地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重点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用地需要及原材料保障,大力支持依法开采生产所需的普通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在土地供应中,各地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
(二)实施奖励。在2020年之前开工建设的,对自主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且达到国家、福建省相关认定标准,建设单位可享受:
1.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但不超过该栋建筑地上计容面积的3%(含本数)。
2.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在单体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到标高±0.000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3.对于装配率(预制率)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每增加10%装配率(预制率),按计容面积予以100元/平方米财政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其中,芗城、龙文两区政府投资项目由支出责任方财政承担,非政府投资项目,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
(三)加强金融服务。对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鼓励金融机构对该项目的开发贷款、消费贷款优先配置信贷资源、降低贷款利率、简化审批手续,加大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可采用住房公积金优先放贷、上浮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鼓励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人行、银监局
(四)落实税费政策。各地要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漳州市出台的工业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退优惠政策。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预制混凝土墙体部分和非砌筑类的内外墙体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单位收到的技术研发资金补助,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加大行业扶持。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施工资质、设计资质,打造部品部件生产、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参与评奖评优。对于政府投融资的装配式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支持培育专业化的物流企业,实施部品部件的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