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农村开始实行明确的宅基地地和房屋产权证书,各家各户都要进行登记领证,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政策内容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登记发证:
(一)土地权属及地上产权有争议的;
(二)土地及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
(三)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D级危房);
(四)其他暂缓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一)非法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城镇居民、外来人口等)在农村违法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三)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登记应具备以下相关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宗地图和房屋测绘图;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门牌证(复印件);
5.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用地审批文件,乡镇出具的《淳安县农村私人建房补办用地、规划审批呈报表》、权属确认表。是违法用地的,提供违法用地已作处理的相关证明资料或乡镇已按“三改一拆”政策处置到位的证明材料;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淳安县集体土地上个人房屋安全认定意见》;
8.询问事项记录;
9.原登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
10.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如是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六)登记发证。乡镇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事项在土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示栏内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淳安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登记、缮证。缮证完成后由由乡镇统一发给申请人。
积极推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代理制度。
本次集中统一登记发证完成后,日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按照本户申请、乡镇受理(安排测量)、审核公示、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发证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按其执行通知书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应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发挥领导小组集体联审制度的作用,切实解决和规范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机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确权登记工作。国土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确权登记工作,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的及时予以办理。住建局要加强农村房屋质量安全认定和规划管理,指导乡镇对农村房屋质量安全进行认定。财政局要保障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间,若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总之,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淳安农村的朋友们还是赶紧做好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领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