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碰上土地将要被征收的情况时,大家都比较关注能否拿到征收补偿,以及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问题,其中有人说开荒的荒地被征用是没有补偿的,但也有人说荒地被征用是有补偿的,那荒地被征用到底能否得到补偿呢?
一、荒地被征用能否得到补偿?
1、若是被征用的荒地,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是与村集体签订了承包四荒地的承包合同,之后再对承包的四荒地进行开垦和种植的,针对这种情况而言,因为农户对被征用荒地享有合法的承包权,所以这种情况一般是类比征收合法承包的耕地的情形来进行处理,那么开荒的被征收人是可以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
2、若是被征用的荒地,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也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是农村自行将荒地进行开垦利用的,针对这种情况而言,因为农户对被征用的荒地不享有合法的承包权,所以不会给予失地补偿,但因为荒地上的附着物是属于农户所有的,所以其一般可以获得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二、开荒地出现纠纷该怎么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撂荒土地有什么后果?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所以,若是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并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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