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2.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规定。
3.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4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5.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地下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6.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应作防火隔断及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