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戴乾锋
9月初,世界最大拍卖企业之一的苏富比拍卖行属下的香港苏富比有限公司与国企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旗下的北京歌华美术公司,联合组建了一家合资拍卖公司,双方共同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香港苏富比占80%,歌华美术公司占20%,命名为苏富比(北京)拍卖有限公司。此消息一见诸报端立即引来国内各界一片哗然。
质疑1建立“文化保税区”真的有必要吗?
理学硕士、留英学者、注册拍卖师,目前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拍卖术语标准化起草小组组长,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季涛在媒体上指出,今年3月,位于北京顺义区的天竺“文化保税区”为其建设启动发布了新闻。这个“文化保税区”由文化部和北京市共同支持建设,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和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合作建立,其目的在于形成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作用,推动中国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重要平台,目标建成亚洲最大的艺术品交易市场。“文化保税区”预计将于2015年全部建成并正常运营。
这里又谈到了艺术品“关税门”的问题,相比工业品来说,世界各国对于艺术品进口都是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国家尤其对于中国文物艺术品回流应该采取支持和扶助的政策,也应该不纳税或少纳税!如果政策做了减税调整,那“文化保税区”的存在还有多大意义?除非国家已打定主意不支持艺术品进口,不支持文物回流,因此才要建设这个“文化保税区”的?
季涛还认为,由于歌华文化发展集团是“文化保税区”的投资者,北京苏富比能够在北京天竺“文化保税区”举办拍卖会,歌华集团将不再允许其他拍卖公司在苏富比授权地区进行拍卖或销售展览,显然这是建立的垄断拍卖经营的模式。垄断模式能否提供好的服务?好的价格?我们还需要慢慢观察。
质疑2“文化保税区”能让苏富比避开法律约束吗?
季涛在媒体发表文章中对歌华与香港苏富比合作的合法性表示质疑,2002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实施的《文物保护法》(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因此,苏富比拍卖行是无法在国内独资或与国内企业合资成立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的,更不要说在国内进行文物艺术品拍卖了。
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于2003年底发布了《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必须依法申领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成立后可以马上申请二、三类的文物拍卖资质,即可以拍卖古代书画、古籍、邮品、家具等,如要拍卖古陶瓷、古玉、金属器的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或原则上应在从事拍卖二、三类文物三年之后才能提出申请,因此,苏富比即便是在中国经营文物拍卖也要按部就班慢慢来才能全面展开。
对于在国内经营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我国《拍卖法》是这样规定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应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因此,苏富比要在国内进行文物拍卖,就要调进经过国家颁证的注册拍卖师,还需要五名高级文博副高职称的专家资格作为必备专业人员才行。所以,苏富比就不能采用自己培养的拍卖师主槌,而要聘用别家企业的拍卖师或自己派人去参加国家拍卖师考试。
如果苏富比(北京)拍卖公司不拍卖文物,则不必考虑《文物保护法》和《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约束。据了解,苏富比(北京)公司将设立在正在兴建的“文化保税区”内,设立初期仅开展保税拍卖业务,经营范围将涉及中外工艺美术品、文化艺术品和收藏品、家具、钻石、钟表、酒品等,三年内不拍卖文物。
质疑3公司未获注册,商标争议未果,苏富比今日开拍?
有消息称,今日(27日),苏富比(北京)拍卖公司将在“2012年中国艺术品产业博览会”上推出“苏富比当代艺术精品”拍卖会,这是苏富比在中国的首次夜场拍卖,将遴选苏富比在全球范围内征集的数十件艺术珍品与藏家共飨。由此看来,苏富比首次拍卖的是当代艺术品或者是珠宝工艺品,因而回避了文物这个敏感、受限制的题材。据了解,到目前,苏富比还没有找到注册公司必需的拍卖师,公司也还没有在工商机关完成注册;与此同时,苏富比与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就“苏富比”商标权行政裁定的争议案本月12日才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至今还未宣判,香港苏富比声称的中文苏富比商标仍然处于未注册状态,苏富比(北京)拍卖有限公司却在之前媒体上宣称于今日拍卖?对于此种情况下,苏富比如果今日如期开拍是否涉嫌违法?如果违法,以国企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的背景和香港苏富比的公关能力,其相关拍卖活动是否会遭到查处?
质疑4同为出资1000万元,国企歌华为何只占股20%?
据日前出版的《北京日报》相关报道显示,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旗下的北京歌华美术公司与香港苏富比各出资1000万元成立苏富比(北京)拍卖有限公司。然而,为何香港苏富比股权会高达80%,而国企歌华仅为20%股权?这种合资行为和过程的合理性和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也广受各界深深地质疑。
质疑5香港苏富比与英国苏富比并非一家人?
在苏富比商标权争议案的争论与先前法院判决中,苏富比商标权究竟应该花落谁家?一直饱受争议;近期,苏富比(北京)公司的成立进一步加剧了各界对香港苏富比和英国苏富比(SOTHEBY"S)关注,对此,《金融投资报》记者通过对苏富比商标权争议案的先前法院判决、国家商评委2011年底对苏富比商标权的最终裁定书、本月12日北京一中院就英国苏富比(SOTHEBY"S)诉国家商评委一案的庭审直播记录中发现,英国苏富比(SOTHEBY"S)的律师一直声称,香港苏富比与英国苏富比(SOTHEBY"S)一直就只是“授权使用”关系,而国家商评委也是因此而作为裁定重要依据之一,同时,由于没有新的证据证明香港苏富比与英国苏富比(SOTHEBY"S)是关联子公司,并将苏富比最终裁定给四川苏富比,进而引发了英国苏富比(SOTHEBY"S)诉国家商评委一案的产生。对此,有关人士,也对其关联关系提出了质疑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