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去年7月开始就施行了垃圾分类的相关管理条例,但对于一些新上海人而言,垃圾分类的政策和分类标准是很陌生的。那么,上海垃圾分类政策有什么内容呢?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上海垃圾分类政策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可以减少垃圾处理总量,是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基础,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上海垃圾分类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单位、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有关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所以个人和单位对于垃圾分类-定引起重视。
二、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1、可回收物: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2、有害垃圾: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3、湿垃圾: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4、干垃圾: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三、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1、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3、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2)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3)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4、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2)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3)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5、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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